(2015)自流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XX诉梅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778号原告XX,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梅文,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已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应于2015年6月11日前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950.00元,公告费600.00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李东平代理审判员 罗耀雄人民陪审员 程 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