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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XX诉梅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778号原告XX,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梅文,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已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应于2015年6月11日前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950.00元,公告费600.00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李东平代理审判员  罗耀雄人民陪审员  程 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