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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730号原告孙某。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