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薛广福与杨太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广福,杨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薛广福,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太俊,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薛广福与被执行人杨太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一初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鞍岫执字第000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志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