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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9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张鉴处罚罚金、追缴退赔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961-1号移送执行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张鉴处罚罚金、追缴退赔违法所得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鉴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喜树街618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