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茹关朝申请执行王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关朝,王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茹关朝,男,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留云,女,1952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留云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其义务。现经查被执行人王留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