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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万欣与刘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欣,刘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366号原告周万欣。被告刘伟。原告周万欣与被告刘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审理期间,被告于2015年6月8日自杀身亡。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2699元,减半收取634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