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万欣与刘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欣,刘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366号原告周万欣。被告刘伟。原告周万欣与被告刘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审理期间,被告于2015年6月8日自杀身亡。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2699元,减半收取634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