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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献宏与王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宏,王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71号原告:李献宏,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占东,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献宏诉被告王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王占东所有的皖S79310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并由原告李献宏提供其所有的皖SH8345号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占东所有的皖S79310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二、对原告李献宏提供其所有的皖SH8345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彪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