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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进生与周云忠、朱明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生,周云忠,朱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2624号申请执行人王进生。委托代理人费莉萍,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魏,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云忠。被执行人朱明华。原告王进生与被告周云忠、朱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2014)苏仲裁字第0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一、被申请人周云忠、朱明华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支付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20日的利息9474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21日起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应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29500元)。二、被申请人周云忠、朱明华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利息违约金1209元。三、被申请人周云忠、朱明华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律师费用9310元。四、被申请人周云忠、朱明华如不履行第1、2、3项裁决的,申请人对拍卖或变卖吴江市平望镇梅堰梅龙路二区4幢304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吴房权证平望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吴国用(2008)第12003114-20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六、本案仲裁费988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的仲裁费本会不再退还,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由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申请人。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人民币248379元,申请执行费3626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周云忠名下的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向吴江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又向房产、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仅发现被执行人周云忠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吴江市平望镇梅堰梅龙路二区4幢304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吴房权证平望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上述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014年11月24日至2016年11月23日,今后若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前述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权利,一切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在2015年4月15日之前支付52005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12500元。第一笔12500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125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以此类推直至付清为止。之后被执行人已支付了52005元至本院,本院在扣除执行费3626元后,将余款48379元已全数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暂不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同时考虑到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本案执行在短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若日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并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查询回单、车辆房产查询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暂不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执行风险责任、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后,同意本院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仲裁委员会(2014)苏仲裁字第085号仲裁裁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