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5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褚伯军与王庆文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63-2号原告褚伯军与被告王庆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2012)怀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权利人褚伯军于2015年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怀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书,即要求被执行人王庆文给付租赁费六万五千七百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庆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褚伯军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庆文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庆文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王庆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2)怀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褚伯军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庆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庆文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周科执行员 朱洪日执行员 仇洪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