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石洪彬与李发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洪彬,李发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692号原告石洪彬,农民。被告李发官。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洪彬与被告李发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洪彬于2015年6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洪彬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洪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石洪彬负担。审判员 李雪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