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石昌明与重庆唐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昌明,重庆唐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960号原告石昌明,男,194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陈嘉莉、左汶鹭,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唐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翔宇路884号1栋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唐章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昌明与被告重庆唐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昌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