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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盛世豪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盛世豪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323号原告厦门盛世豪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6-2号东方财富广场504-1室,组织机构代码78416631-5。法定代表人杨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恒生。被告陈俨,女,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盛世豪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盛世豪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盛世豪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