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某、王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084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5日被羁押,1月6日被刑事拘留,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5日被羁押,1月6日被刑事拘留,2月7日被监视居住,4月30日经仙桃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5月5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王某未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与原审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荣代理审判员 张 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