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柏基芬与王婧、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基芬,王婧,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柏基芬被执行人:王婧被执行人: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婧,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基芬与被执行人王婧、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王婧名下车辆,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在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股权,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