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黄嘉敏与宾阳县中山医院保管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嘉敏,宾阳县中山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黄嘉敏。被执行人宾阳县中山医院。本院在执行黄嘉敏申请执行宾阳县中山医院关于保管合同纠纷、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黄嘉敏、宾阳县中山医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一初字第201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唐剑平审判员 韦乃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