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邱永军、邱德宇、朱明梅、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与颜庆学、张文学、陈多芳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永军,邱德宇,朱明梅,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颜庆学,张文学,陈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邱永军,男,1978年8月9日生,汉族,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邱德宇(系邱永军父亲),男,1951年6月7日生,汉族,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明梅(系邱永军母亲),女,1953年3月7日生,汉族,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邱某甲(系邱永军长子),男,2001年5月4日生,汉族,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邱某乙(系邱永军长女),女,2006年10月15日生,汉族,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邱某丙(系邱永军二女),女,2006年10月15日生,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颜庆学,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张文学(又名张宇),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陈多芳,男,196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永军、邱德宇、朱明梅、邱士恒、邱梦月、邱梦圆与被执行人颜庆学、张文学、陈多芳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颜庆学、张文学、陈多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颜庆学、张文学、陈多芳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