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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高德彩印厂、杨旭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高德彩印厂,杨旭东,季敬禄,楼生学,杨关周,义乌市妈咪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新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497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负责人叶顺东,行长。被执行人义乌市高德彩印厂,住所地:义乌市。投资人杨旭东。被执行人杨旭东。被执行人季敬禄。被执行人楼生学。被执行人杨关周。被执行人义乌市妈咪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季敬禄。被执行人义乌市新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楼云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高德彩印厂、杨旭东、季敬禄、楼生学、杨关周、义乌市妈咪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新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高德彩印厂有厂房另案处置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旭东、季敬禄、楼生学、杨关周、义乌市妈咪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新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民字第249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黄 浩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