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878号原告余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24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