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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北广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韩维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广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韩维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西民初字第15748号原告北京北广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宋士军,执行董事。被告韩维君,女,1963年1月2日出生。原告北京北广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维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4号楼0302室房屋在2010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期间的业主为刘笑愚,且原告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韩维君为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4号楼0302室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同时,被告韩维君称其并非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4号楼0302室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故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北广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