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立字第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慧茹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茹,诉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112号起诉人,张慧茹,女。起诉人诉请,判定被起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津西政通(1995)第83号限期搬迁决定属严重违法;判决被起诉人造成起诉人母亲李秀云家破人亡等侵权事项予以赔偿;由被起诉人承担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慧茹的起诉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慧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传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