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普法池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涵杰与张耿泽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涵杰,张耿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池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涵杰,男。委托代理人陈喜平,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耿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涵杰与被执行人张耿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涵杰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已就本案执行纠纷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为避免增加矛盾,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揭普法池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少宏代理审判员  黄锦财人民陪审员  赖达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楠杰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