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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城西支行与太原世乐药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年昌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城西支行,太原世乐药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年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城西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望景路10-2号。负责人胡晟,行长。被执行人太原世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街110号。法定代表李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原市年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95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年,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太原世乐药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年昌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太原世乐药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年昌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城西支行欠款本金2520000元及利息1633134.22元(2013年5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18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太原市年昌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0026元、执行费4433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太原世乐药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年昌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世乐药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年昌化工有限公司的工银行存款4237491.81元,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行长  吕文浩执行员  郭 锐执行员  刘晋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继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