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南通辉煌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苏莹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辉煌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江苏莹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158号原告南通辉煌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顺通大厦。法定代表人沙卫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金兵,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莹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189号1幢108室,现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珠江路117号创新大厦C幢301A室。法定代表人李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新安,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辉煌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莹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辉煌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辉煌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辉煌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57元,由原告南通辉煌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 华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黄述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冒瑶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