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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景文诉范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454号原告:陈景文,女,汉族,1979年7月24日生,无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范庆波,男,汉族,个体,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文诉被告范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00元,减半收取1062.50元,由原告陈景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荀瑶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