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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与孙海英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负责人李康康。被执行人孙海英,女,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海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顾红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