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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俊茹与被告蔡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茹,蔡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马 俊 茹 与 被 告 蔡 大 勇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929号原告:马俊茹,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蔡大勇,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茹与被告蔡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俊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由原告负担105元,退还给原告105元。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