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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衍平与花果祥林板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衍平,花果祥林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曹衍平。被执行人花果祥林板厂。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花果头堰水库坝下。业主兰祥琴,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曹衍平申请执行花果祥林板厂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花果祥林板厂已向申请执行人曹衍平支付71064元、案件受理费5元,共计71069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