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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台北商场有限公司与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黑泥湖药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台北商场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黑泥湖药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武汉台北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张经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黑泥湖药店,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二七北路30号(黑泥湖路航务一院)。代表人肖利明,该药店总经理。原告武汉台北商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黑泥湖药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台北商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台北商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台北商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武汉台北商场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