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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崔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涛代理审判员 盛 洁人民陪审员 吴立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启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