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杜某,女。委托代理人付永钊,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陈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惠珉,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亚琳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人民陪审员 :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泽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