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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杜某,女。委托代理人付永钊,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陈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惠珉,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亚琳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人民陪审员 :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泽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