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培琴与被执行人王美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培琴,王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孙培琴,女被执行人王美珍,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培琴与被执行人王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开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美珍赔偿申请执行人孙培琴医疗费3825.15元、误工费3825元、护理费5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39892元、法医门诊费54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50162.15元、案件受理费1055元及相关执行费用。本案立案执行后,于2012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但因被执行人身患疾病未能拘留。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开执字第6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刚审判员 王元令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由秀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