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5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茂盛石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茂盛石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道辉,江苏圣典(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立新,江苏圣典(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晋江市茂盛石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茂厝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长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微,北京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2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蔡道辉,被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茂盛石材实业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26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刁久豹代理审判员 周梦峰代理审判员 李 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