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民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苗向南、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132号原告苗向南。原告尚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向南与被告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向南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向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向南撤回对尚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5元,由原告苗向南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傅雪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