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苗向南、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132号原告苗向南。原告尚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向南与被告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向南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向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向南撤回对尚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5元,由原告苗向南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傅雪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