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桐柏众邦矿业有限公司、张卫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柏众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世纪大道段庄。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董事长。原审被告:张卫东。原审被告:韩二保。上诉人桐柏众邦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张卫东、韩二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初字第16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因本案主债务人在桐柏,因此本案应由桐柏众邦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贷款人新密市城市信用联社住所地为河南省新密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桐柏众邦矿业有限公司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初字第163-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