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燕与杨培培、高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杨培培,高建,杨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马燕,居民。被告:杨培培,居民。被告:高建,居民。被告:杨坤,居民。原告马燕诉被告杨培培、高建、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培培、高建、杨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燕诉称,被告杨培培于2014年5月14日从原告处借款290000元,由高建、杨坤提供担保,并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元。被告杨培培未作答辩。被告高建未作答辩。被告杨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培培于2014年5月14日从原告马燕处借款290000元,由被告高建、杨坤提供担保,并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借条一份、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一份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杨培培拖欠原告借款2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原告借款。被告高建、杨坤对被告杨培培借款290000元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培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燕借款本金290000元。二、被告高建、杨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5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由被告杨培培、高建、杨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靳 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