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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贾红彦与厦门鹭海龙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红彦,厦门鹭海龙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228-1号申请执行人贾红彦,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厦门鹭海龙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忠仑社76-77号之3栋105-107室。法定代表人张晓薇。申请执行人贾红彦与被执行人厦门鹭海龙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28494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厦门鹭海龙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