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与张瑞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张瑞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71号原告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卫。委托代理人羊荣民。被告张瑞庆。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瑞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承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铃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