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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江某某,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揭东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江某某应于2015年2月9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经济帮助8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3向被执行人江某某发出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经济帮助800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本院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我省多家省级银行,径向揭阳市揭东区房产管理局、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某某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4月21日,因被执行人江某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据此决定将被执行人江某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5年6月17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某某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执字第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壮文审判员  黄钦填审判员  徐庆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