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民小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书俭与赵广涛、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书俭,赵广涛,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小字第30号原告:黄书俭。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静,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广涛。被告: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住所地:黄骅市西外环路**号。负责人:张学先,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侧。负责人:辛海鹏,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艳娜,公司职员。原告黄书俭与被告赵广涛、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以下简称:宏泰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黄骅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伟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书俭委托代理人祝静、张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广涛、宏泰运输队、人保黄骅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书俭诉称:2015年2月27日1时05分许,原告黄书俭驾驶冀A×××××冀A×××××挂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98公里+5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被告赵广涛驾驶的冀J×××××冀J×××××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赵广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深州市交警大队勘验、认定,被告赵广涛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黄书俭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赵广涛驾驶的冀J×××××冀J×××××挂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宏泰运输队,该车在被告人保黄骅支公司投保了1份交强险和限额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原告黄书俭因本次事故支出的损失有车损11600元、鉴定费9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3000元,但原告索赔5300元要求首先由被告人保黄骅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由该被告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0%即3300元。被告人保黄骅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的冀J×××××冀J×××××挂车在我公司投保了1份交强险和限额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在核实我方肇事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同意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30%进行赔偿。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被告赵广涛未答辩。被告宏泰运输队未答辩。根据原告诉状及被告的答辩理由,确定本案无争议事实为:2015年2月27日1时05分许,原告黄书俭驾驶冀A×××××冀A×××××挂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98公里+5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被告赵广涛驾驶的冀J×××××冀J×××××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赵广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深州市交警大队勘验、认定,被告赵广涛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黄书俭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赵广涛驾驶的冀J×××××冀J×××××挂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宏泰运输队,该车在被告人保黄骅支��司投保了1份交强险和限额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次事故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项目、数额、依据?围绕争议焦点,原告黄书俭提供的证据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2、车辆集约化管理合同书,证明原告对冀A×××××冀A×××××挂车的所有权;3、公估报告,证明原告的车辆经鉴定车损为11600元;4、公估费票据,证明原告支出鉴定费900元;5、赵广涛的驾驶证,证明赵广涛的驾驶资格;6、冀J×××××冀J×××××挂车的行驶证及保单,证明该车的相关资质及投保情况。被告赵广涛、宏泰运输队、人保黄骅支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对于原告黄书俭提供的证据1、3,系相关部门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专业性结论,真实合法,故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其上盖有挂靠单位的公章且有黄书俭的签名及捺印,故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4,系正式发票,故予以确认;对于证据5、6,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故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经鉴定,原告黄书俭所有的冀A×××××冀A×××××挂车车损为11600元。为此,原告支出公估费900元。本院认为:被告赵广涛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其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黄书俭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违反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得超车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其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鉴于冀J×××××冀J×××××车的车主系被告宏泰运输队,被告赵广涛系其雇佣的司机,且是在���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故被告赵广涛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雇主被告宏泰运输队承担。鉴于冀J×××××冀J×××××车在被告人保黄骅支公司投保了1份交强险和限额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保黄骅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宏泰运输队赔偿,被告人保黄骅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所提交通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所提车损11600元、公估费9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书俭车损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书俭车损2880元、公估费270元;合计5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伟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