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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玉红,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红梅,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力。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罗 东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人民陪审员 许轶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