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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忠与张修芳、祝泽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张修芳,祝泽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被执行人:张修芳被执行人:祝泽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与被执行人张修芳、祝泽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张修芳所持有的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查封被执行人张修芳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的房屋,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