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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蒋庭富与陆飞、陈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庭富,陆飞,陈贞,陆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高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蒋庭富。被执行人陆飞。被执行人陈贞。被执行人陆金荣。申请执行人蒋庭富与被执行人陆飞、陈贞、陆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泰高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陆飞、陈贞、陆金荣应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蒋庭富借款63000元及利息、返还案件受理费7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陆飞、陈贞、陆金荣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信息登记,被执行人陆飞、陈贞、陆金荣目前下落不明且有多件案件在法院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陆飞、陆金荣与案外人吉亚芳共有的房产并在执行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陆飞、陈贞、陆金荣名下无财产可供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直接执行到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黄 伟代理审判员  刘安丰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