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成余与陈晓智、陈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余,陈晓智,陈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232-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余,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晓智,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小虎,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成余与被执行人陈晓智、陈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以(2015)镜执字第002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天和苑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了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晓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天和苑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