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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东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耿与傅国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耿,傅国强,陈银仙,陈千娄,魏建华,方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东商初字第15号原告黄耿(身份证号码:330726197711070014)。委托代理人:洪兴贤,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国强(身份证号码:330726197010172536)。委托代理人:魏东明,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陈银仙。第三人陈千娄。第三人魏建华。第三人方瀌。委托代理人方聚雪。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耿诉被告傅国强、第三人陈银仙、陈千娄、魏建华、方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清良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虞秀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琳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