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东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耿与傅国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耿,傅国强,陈银仙,陈千娄,魏建华,方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东商初字第15号原告黄耿(身份证号码:330726197711070014)。委托代理人:洪兴贤,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国强(身份证号码:330726197010172536)。委托代理人:魏东明,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陈银仙。第三人陈千娄。第三人魏建华。第三人方瀌。委托代理人方聚雪。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耿诉被告傅国强、第三人陈银仙、陈千娄、魏建华、方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清良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虞秀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琳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