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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美松与李易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松,李易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15号原告:李美松。被告:李易。本院审理的原告李美松与被告李易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李美松负担。审 判 员 单升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航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