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美松与李易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松,李易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15号原告:李美松。被告:李易。本院审理的原告李美松与被告李易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李美松负担。审 判 员 单升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航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