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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秀娟与山东省梁山县全兴塑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娟,山东省梁山县全兴塑料有限公司,关睿,刘元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616-1号原告:刘秀娟。被告:山东省梁山县全兴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睿,经理。被告:关睿。被告:刘元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娟诉被告山东省梁山县全兴塑料有限公司、关睿、刘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娟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省梁山县全兴塑料有限公司、关睿、刘元秀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秀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省梁山县全兴塑料有限公司、关睿、刘元秀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刘秀娟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张月菊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丕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