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周毅与刘水利、吕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毅,刘水利,吕士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周毅,职工。被告刘水利,居民。被告吕士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毅诉被告刘水利、吕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毅负担。审判员 丁兆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