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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周毅与刘水利、吕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毅,刘水利,吕士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周毅,职工。被告刘水利,居民。被告吕士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毅诉被告刘水利、吕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毅负担。审判员  丁兆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