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9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明雨坤建材销售中心与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明雨坤建材销售中心,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9660号原告北京市明雨坤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辛庄户村西。经营者王学武,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东留镇新街9号。法定代表人郑伟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明雨坤建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相应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仍明确表示拒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杨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