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甲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阮忠海,系东港市合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牛志,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某乙。第三人杨某丙。第三人杨某丁。第三人杨某戊。第三人杨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吴丽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