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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恢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玉亮与苏庆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亮,农民。被执行人苏庆江,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玉亮与被执行人苏庆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7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3200元,余款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